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在現實生活中,隨著房價的上漲,租房的現象逐漸成為一種趨勢,與之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租賃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3年8月15日剛剛畢業的小敏來到上海這個城市,幾經尋找,終于找到一處比較便宜的房子,她隨之與房東小雅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小雅將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區建設路59號01棟78號的房屋出租給小敏,租期自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止,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還約定,如租賃關系發生變更,裝潢不作任何補償,也不能隨意拆除。合同簽訂后,房東小雅交付了房屋給小敏使用,小敏亦支付了租金。2014年8月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合同,小敏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14年12月15日小雅發給小敏律師函,要求小敏在2015年1月1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關費用。但小敏仍未搬出。2015年1月25日小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小敏從上海市嘉定區建設路59號01棟78號室房屋內搬出,并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至實際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1000元計算)。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案中小敏和小雅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因雙方未續簽租賃合同,小敏理應將承租的房屋返還小雅,F小敏一直久拖不還,顯屬無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小雅要求小敏從承租的房屋內搬出的訴請應予支持,小敏在搬出房屋的同時還應給付小雅房屋實際使用費,房屋實際使用費可參照原合同租金標準計算,至小敏實際搬出房屋時止。由于合同中已約定合同發生變更裝潢不作任何補償,所以小敏提出要求小雅補償承租房屋內裝潢費用的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小敏從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從其承租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區建設路59號01棟78號室房屋內搬出,將該房屋交還小雅,并給付小雅房屋實際使用費(房屋實際使用費自2014年8月25日起,以每月人民幣1000元計算,至小敏實際搬出時止)。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知道,小敏在租期到期后并沒有與小雅續簽租賃合同,這種情況下就屬于不定期租賃合同,那么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呢?不定期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期限在法律上被視為不確定的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15條、第232條、第236條規定,不定期租賃包括三種:租期約定6個月以上,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明確的;租賃時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那么本案中,如果小雅一直未提出對小敏繼續租住的異議,小敏就可以依據不定期租賃合同一直住下去,但是這種合同和定期租賃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合同解除上,任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而不屬于違約,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所以小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只要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小敏即可,小敏如果不搬走,小雅就可申請法院排除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