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與兩個以上的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為“一房數租”。一房數租,誰可最終獲得承租權?
一、典型案例
孫某與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李某承租后與陳某簽訂了轉租合同,孫某表示同意。但是,孫某與李某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已經把該房租給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陳某、王某均要求繼續租賃該房屋。
二、案例評析
本案中陳某與李某間的轉租合同因事先征求了孫某的同意,屬有效合同,而孫某與王某之間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第一,王某最終獲得房屋承租權。
本案中,由于王某已經合法占有了租賃的房屋,根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6條第1款,應確定王某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第二,陳某有權請求與李某解除轉租合同。
本案中,由于孫某將房屋租給了王某并已交付,因此李某向陳某交付房屋的行為已不可能實現,李某的行為造成了根本違約,因此陳某有權請求與李某解除合同。
第三,根據合同相對性,陳某有權請求李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一房數租”處理原則
(一)法律依據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6條規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法條說明
該條確立了“債權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規則”。即在一房數租中,每一個租賃合同均有效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實際履行義務的債權具有不平等性。
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與兩個以上的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為“一房數租”。“一房數租”中,依照下列順序,確定數個承租人請求出租人實際履行之債權的先后順序:
第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優先;
第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承租人優先;
第三,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