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4年5月份,70多歲的秦老師來到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聯想鋒行A6031型臺式電腦,價款為10547元。電腦買回家后,秦老師發現這臺電腦運行速度非常慢,還經常死機,液晶顯示器上有凹坑和傷痕。秦老師還發現,聯想產品包裝箱上都有正品封章,而他所購買的產品包裝箱上卻沒有正品封章,而且在隨機附送的用戶手冊中顯示主機后部應有上網連接口和電話機接口,而秦老師買的電腦主機上并沒有上網連接口和電話機接口。據此,秦老師認為大中電器公司在銷售時存在欺詐行為,請求法院判令大中電器公司雙倍賠償。大中電器公司認可秦老師購買的電腦主機確實沒有上網連接口和電話機接口,但稱并非所有的聯想產品包裝箱上都有正品封章。按國家《微型計算機商品維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規定,秦老師在購買近兩年后才提起訴訟,屬在規定期間內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故不同意秦老師的全部訴訟請求。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本案中,秦老師從大中電器公司購買電腦,支付了相應價款,雙方間形成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大中電器公司作為經營者,隨機附送的用戶手冊應視為對商品質量狀況的產品說明,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的實際質量與用戶手冊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而大中電器公司在銷售產品時未向秦老師告知其購買的機型沒有上網連接口及電話機接口,且賣給秦老師的電腦主機實物與其隨機附送的用戶手冊上所示明的主機結構不符,直接影響用戶對電腦價值及功能的判斷。
綜上所述,大中電器公司作為銷售方應將可能影響產品使用的重大事項告知消費者,但其既未于事前履行告知義務,亦未于事后作出合理解釋,應認定其銷售行為中存在欺詐行為。據此,法院應該判令大中電器公司將聯想鋒行A6031型臺式電腦一套從秦老師處取回,并將電腦價款一萬零五百四十七元返還秦老師,同時,大中電器公司向秦老師賠償一萬零五百四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