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從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周某分15次從某五金塑膠廠領取待加工物品,并于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5月4日分19次將全部已加工好的物品交貨,該五金塑膠廠均在送貨單上寫明收貨數量,并加蓋“來貨暫收,質量、細數,驗妥作實,隨時追補”文字的印章。當周某向該五金塑膠廠追索加工費時,該廠提出由于周某加工的物品質量有問題,導致貨物交付客戶后被扣款5萬多元,只同意支付周某8000元加工費。在協商無果下,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由于原、被告雙方對加工標的物沒有約定質量檢驗期間,因此,被告應自收到貨物后即對貨物及時檢驗,也就是即時檢驗。但是,被告多次收貨后,在2015年7月4日才向原告提出質量異議,距離原告最后一次交貨已過了60天。同時,被告曾就個別的加工物品要求原告予以重作,說明被告對加工物品有過質量檢驗的行為,又在未向原告提出質量異議前將物品予以處分,所以,即使被告未對全部的加工物品進行檢驗,也因被告未在合理的期間內向原告主張加工物品存在質量問題,應依法推定被告已對原告分批交付的物品完成了質量檢驗,且視為原告交付的物品都符合被告的質量要求。因此,法庭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周某加工費58000元及違約金。
綜上所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加工的貨物收貨時,雖然表示暫收,但上訴人收貨后沒有在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視為質量符合要求。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加工、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最好對貨物驗收的標準、方法、時間等事項做好約定。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視為收貨方在收到貨物時應及時檢驗或即時檢驗。發生糾紛時,如果收貨方在合理的期間內沒有采取向供貨方或加工方提出質量異議、拒收或要求重做等措施,仍暫收或繼續要求對方供貨、加工的,法院可推定視為收貨時貨物符合收貨方的要求,收貨方喪失以質量問題行使拒付貨款或加工費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