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xiàn),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4年初,杭州蕭山一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山市一個個體業(yè)主簽訂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寫明買賣貨物的名稱、質量、數量、價款、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等。協(xié)議簽訂后,該公司即向廣東方供貨,至同年6月,廣東方共拖欠貨款8萬多元。經催討,廣東方承諾在2015年10月前付清。但到期后,廣東方卻未履行承諾。無奈之下,該公司向所在地蕭山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不久,廣東方就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與該公司訂立的買賣協(xié)議第4條約定為:“如遇違約,由雙方先行協(xié)商,協(xié)商無果,應向原告所在地法院上訴。”而“上訴”屬于二審程序,雙方事先約定二審程序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故該約定無效,此官司應由廣東中山市人民法院審理。這時,材料公司才發(fā)現(xiàn)在合同上寫錯了字,把“起訴”寫成了“上訴”。對此,蕭山法院也“無能為力”,該公司只好“辛苦”一趟,跑到廣東打官司了。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是當事人在交易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有關交易的一切包括引起爭議時管轄的法院,當事人均可在合同中約定,但這種約定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約定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否則約定無效,這是本案蕭山法院將案件移送到廣東的原因。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合同上的簽字蓋章就意味著要開始承擔合同上約定的責任,享有合同帶來的權利。因此簽訂一份內容明確、條款完備、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案中蕭山公司的本意是在引起訴訟時由蕭山法院管轄,但因在簽訂合同時疏忽大意,造成合同上表述的意思與自己的真實意思不相符,導致合同的條款無效,從而不能按照自己最初的意思行使合同上的權利。針對合同的特點,公司審計法務部提醒各業(yè)務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時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 簽訂合同時對合同中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甚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要仔細推敲,做到表述準確,沒有歧義;2、 合同各個條款的內容必須是明確的;3、 自己無法做到或雖能做到但做起來成本較大的承諾不能出現(xiàn)在合同中;4、 對于對方的承諾要求其寫進合同當中;5、 盡可能考慮以后交易中可能出現(xiàn)到的問題,做到合同條款完備;6、 充分理解合同中各個條款的意思及風險,對專業(yè)術語或者法律術語較多的合同要請專業(yè)人士或者律師或法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