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原告廣東廣發實業投資公司,是廣東發展銀行的直屬公司,被告為東莞市東信小輪公司,是一家主營客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2013年5月,廣發公司與東信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廣發公司出資1000萬元,委托東信公司購買三艘俄羅斯水翼船,然后租賃給東信公司。東信公司在兩年內分24期向廣發公司支付1480萬元租金后,再象征性地以1000元價格購買三艘船。東莞市信益實業公司對該合同提供擔保。合同簽定后,廣發公司于2014年5月中旬至8月底分四次劃撥給東信公司1000萬元,2015年初,東信公司用這筆錢向黑龍江航道公司買來三條船,并以所有者的身份,將船分別注冊為“東信”號、“東安”號、“西昌”號。同年6月,東信公司以“東信”號、“東安”號二條船作抵押,向廣州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貸款300萬元,期限為3個月。2015年7月,因拖欠油款及其他債務糾紛,東莞市某油料公司等五家企業同時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東信公司。2015年9月,東莞中院裁定將東信公司的“西昌”號輪等財產進行查封,2015年11月該院將被查封船拍賣。廣西某航運公司以10萬元價格在競買中購得“西昌”號。因東信公司沒按合同約定還信托公司借款,被信托公司告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9月,廣州市中院裁定,東信公司的“東安”號、“東信”號兩艘客輪抵債給信托公司所有,折抵債務65萬元。廣發公司一直認為這是借款合同,對東信公司將船舶抵押給信托投資公司進行借款,以及后來發生的船舶被扣押和拍賣等情況,一無所知。東信公司也沒有主動通報。2015年2月,東信公司向廣發公司還100萬元租金后,一直拖欠余款。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廣發公司2015年7月22日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廣州海事法院受理了該案。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這宗案件原被告主要爭議的焦點,在于對《租賃合同》性質的認定上。廣發公司認為合同性質為借款,東信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返還本息1380萬元。東信公司認為,合同確認雙方為船舶融資租賃關系。廣發公司將雙方的經濟關系理解為借貸關系,沒有依照合同約定進行船舶所有權登記,也沒有將船舶作為租賃物去管理,放棄了自已的權利,責任只能自已承擔。經過分析可知,雙方合同屬于融資租賃合同。可是經查證廣發公司的營業執照,沒有規定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也沒有融資租賃的經營許可證,屬無效合同。廣發公司在不具備融資租賃資格的情況下從事這一業務,違反了有關法律。把融資租賃合同當作借貸合同履行,更是錯上加錯。東信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查驗對方的執照,與一家沒有相應資格的公司進行融資租賃活動,違反了法律。之后又沒有按照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關要求,及時向租賃方通報情況,并擅自處置本應屬于融資方的財產,也是非常錯誤的。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東信公司返還廣發公司投資款1000萬元。此前已繳納的100萬元租金從當中扣除。由于合同無效,廣發公司請求的租金和利息不予認定。擔保人東莞市信益公司在應該知道廣發公司是不具備融資租賃的資格情況下,為東信公司擔保,對東信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用根據規定由雙方按比例承擔。
綜上所述,本案中涉及千萬元巨額財產的合同,一方沒弄清合同性質,就撥出巨款;另一方沒有查驗對方的經營資格,就簽字畫押。由此案看出,我國一些企業領導法律知識相當欠缺,與日益頻繁復雜的市場經濟行為很不適應,亟需補課。同時,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當請教熟悉法律的人士,慎密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