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李綱系湖南省攝影家協會和中國攝影家協會會員,專業從事攝影創作。2014年3月,他出版了攝影作品集《歷史文化名城——鳳凰》。2015年1月,李綱與他人合作出版攝影作品集《張家界風光攝影精品集》。2015年5月9日,長沙市九如齋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與長沙博雅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工業品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九如齋向博雅購買《湘西之旅》食品包裝組合5000套。合同簽訂后,博雅從李綱的攝影作品集《歷史文化名城——鳳凰》中選取4幅作品,從李綱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攝影作品集《張家界風光攝影精品集》中選取2幅作品,印刷制作九如齋“湘西之旅”湖南名優特產的包裝。2015年7月11日,博雅將上述包裝4700套送交九如齋。九如齋遂使用該包裝生產銷售“湘西之旅”湖南名優特產食品。李綱獲悉其作品被九如齋用作“湘西之旅”湖南名優特產的包裝后,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案中李綱系涉案6幅攝影作品的作者,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博雅未經李綱許可,使用李綱已經公開發表的6幅攝影作品,為九如齋印制“湘西之旅”湖南名優特產的包裝,上述行為侵犯了李綱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九如齋在購買包裝盒用于其“湘西之旅”湖南名優特產的包裝時,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將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包裝用于商業目的,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綜上所述,本案中李綱因自己的攝影作品被用作食品包裝,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李綱享有著作權的6幅涉案攝影作品;長沙博雅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賠償李綱經濟損失18000元;長沙市九如齋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