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5年1月28日,張某被重慶市一有限公司招收為銷售員。2015年4月13日,張某受委托代表該公司與“松宇液體壁紙”店主王簽訂了價值11000元的“健邦”漆銷售合同。張將該合同帶回重慶后,未將合同帶回公司蓋章。該合同為格式合同,規定“本合同雙方蓋章后生效,且收款后發貨”。2015年4月14日,張來到王處,以本公司經理叫他來收這筆貨款去成都買噴涂機租給王使用為名,從王處收取了該筆貨款共計10735元,并出具了相關收條。張收取了該筆貨款后并未交付給公司。4月18日,王電話催告公司經理按合同給他發貨,并將張收取貨款的情況告訴了經理。該公司經理說等張某把貨款拿回公司后就發貨。4月24日,張向王夫婦稱自己已將錢用于做生意了,今后要還。王見生意落空即向公安局報案。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處理本案時產生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四)規定,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本案張某的行為即屬于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張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合同并不成立,張虛構受委托收款的事實騙取了王的財物,數額較大,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第三種意見認為張的行為屬民事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所律師認為第三種意見較為合理,原因如下,首先,本案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我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的合同為格式合同,在雙方對合同的內容達成共識簽字后,該合同即成立。本案張某已在合同上作為代理人簽字故合同成立了。但是否有效呢。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顯然沒有無效的情形。且張某收了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本案合同即使沒有蓋章也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其次,張某的收款行為屬于表見代理,是合法行為。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條對表見代理進行了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法定要件:須代理人實際無代理權,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了交易行為,相對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作為成立表見代理之基礎的相對人與行為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二者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等。本案中,本來張某無權代表公司收取貨款。但張以本公司經理叫他來收這筆貨款去成都買噴涂機租給王使用這一說法,王基于對張的信任,完全有理由認為張有權收錢,所以,王將款付給了張,表見代理成立,張收款行為合法有效。第三,張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應是合同的一方,而張并非是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僅是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不能成為構成此罪的主體。且并不是利用合同騙取財物,張合法收款后不交公司,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四)規定的逃匿情形,所以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同時張的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張取得財物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故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張某的行為屬民事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