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chǎn)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xiàn),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2年9月,原告李某、王某、張某某三人與被告張某合伙從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購買消費貸款客車一輛。當時購車首付各項款共計23.69萬余元,其余33.6萬元以張某名義向中信實業(yè)銀行某支行貸款。2013年5月,因原、被告未支付貸款和有關款項,銷售公司將客車收回,并向被告張某發(fā)出嚴重警告,欲以詐騙罪起訴張某。2013年6月,張某出具委托書,銷售公司把原被告所購買的客車低價變賣。原告李某三人故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被告張某的合伙關系,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客車、分割合伙期間的盈余,并分別申請追加銷售公司為第三人和某市運輸公司、某市運輸公司三分公司、肖某、李某、杜某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原、被告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的合伙協(xié)議,但雙方當事人均承認其合伙關系,又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故雙方之間的合伙關系應予認可。現(xiàn)原、被告發(fā)生訴訟,其合伙關系已名存實亡,現(xiàn)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的合伙關系應予支持。原、被告四人對共同出資購買的客車均享有所有權,作為合伙人之一的被告張某未經(jīng)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處理合伙人共同所有的合伙車輛,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按照《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規(guī)定,舊機動車的交易必須在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進行,并須經(jīng)過評估、拍賣等程序,因此銷售公司直接變賣客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雖然該行為有被告張某的委托,但該委托是被告張某在銷售公司將車輛收回并聲稱以詐騙罪對被告進行起訴的情況下出具的,并非被告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委托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銷售公司將車輛變賣的行為侵犯了原、被告的合法權益,造成原、被告直接經(jīng)濟損失,對此銷售公司應依法承擔返還車輛價值與被告所欠有關款項差額的民事責任。車輛價值經(jīng)估價為53.28萬余元,扣除張某欠款,余額為27.31萬余元。被告張某對造成共有財產(chǎn)損失有過錯,其經(jīng)濟損失應自行承擔。對原告李某三人請求返還客車之請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