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月15日,黃明因需資金購買汽車,向南康市龍嶺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3萬元,黃明提供了產權人為其父親黃孝,座落于南康市蓉江街道辦事處西門村的房屋作抵押。在辦理抵押時,黃明隱瞞黃孝早于2012年病逝的真實情況,向龍嶺農村信用合作社虛編一份其父親黃孝的委托書,并由其本人與信用合作社辦理填寫了抵押人為黃孝、房產共有的其他二兄弟及母親書面委托及簽名的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到期后,黃明歸還了2014年12月30日前的貸款利息。2015年8月13日,龍嶺農村信用合作社向黃明發出了到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收回貸款本息。由于黃明未能如期還款,龍嶺農村信用合作社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把黃明和其二兄弟、母親共同告上法庭,要求黃明歸還貸款本息,同時要求拍賣黃孝所有的現由黃明及其二兄弟、母親共同繼承的房屋,以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南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龍嶺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黃明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抵押合同有效,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后,黃明的二兄弟、母親不服,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們認為,黃孝的妻子系其合法配偶,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2013年1月15日,黃孝親自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也需征得其妻子的書面同意才有效。何況,此時黃孝已去世多年,不可能再簽訂抵押合同。而作為該房產的其他共有人,并沒有到場簽訂抵押合同,更沒有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也沒有在抵押物清單上簽字,一直到收到一審判決后才知道共有的房產被抵押的事,因此請求法院改判。而龍嶺農村信用合作社卻認為,上訴人在期限內不向法院提交證據,應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也沒有出庭質證,失去了抗辯權。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黃明向龍嶺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借款3萬元事實,但黃明在貸款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虛編已死亡房產所有人黃孝的抵押委托書,不經房產主要產權人其母親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共有房產私自用于抵押貸款,具有欺詐行為,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權益,應認定房屋抵押無效,龍嶺農村信用合作社未予認真審查,對此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該房屋抵押條款無效,對上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