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白到某大型商場選購衣服,選好一條價值500元的褲子。小白付款后從營業員手中取走褲子,正準備離開商場時發現買的褲子褲縫有一處是裂開的,于是要求商場營業員將褲縫縫好后再拿走。營業員告訴小白到商場的另一樓層找專門的工作人員。小白找到從事縫韌的工作人員說明了自己的要求,因當時要求修改衣服的顧客特別多,工作人員讓小白過半小時再來取。小白從商場外面的飯店吃了午餐后返回,發現自己買的褲子不見了。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案中可能會出現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小白承擔。因為商場與小白之間的買賣合同,在小白選好衣物付完款后,營業員已代表商場將標的物褲子交付給了小白。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交付之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小白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由商場承擔,理由如下:本案的關鍵在于買賣合同涉及的標的物是否交付。根據《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本案中,雖然小白付了款后從營業員手中拿走了褲子并正準備離開商場,但此時小白發現了所購買的褲子有質量瑕疵,遂要求售貨員履行彌補質量缺陷的義務,同時明確表示補好后會拿走所購的褲子。小白的行為應視為是拒絕接受商場的交付該褲子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第二種意見更為合理,因為在該案中由于商場并未完成該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根據《合同法》第142第規定,該買賣合同項下標的物褲子的滅失風險應由商場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