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蘇某精通英文,利用空余時間做兼職。2008年6月,蘇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蘇某每周一、三、五上午各工作四小時,每周十二小時,為甲公司翻譯英文資料,報酬為每小時50元。但雙方并未對勞動報酬的支付時間作出約定。工作的第一天,甲公司未當場給蘇某支付報酬。蘇某詢問,甲公司辯稱,公司的財務為按月結算,工資也是按月支付,蘇某的工資需等下月初才能領取。請問:非全日制用工,甲公司能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甲公司不能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蘇某在甲公司每周一、三、五上午各工作四小時,每周十二小時,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由于蘇某與甲公司并未對勞動報酬的支付時間作出約定,因此甲公司可以以不超過十五日為一個支付周期,但是不得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