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5月,羅迪公司與萬坤公司簽署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后2日內支付全部貨款。7月,羅迪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網通公司,萬坤公司于2015年年初給付貨款5.3萬余元,尚欠4.6萬余元未付。羅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貨款并支付違約金和訴訟費用。萬坤公司辯稱,合同約定羅迪公司交貨,我公司驗收合格后支付貨款,但公司至今沒有收到貨物。羅迪公司所訴依據我公司口頭要求已將貨物交給與我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的中國網通公司,我公司不予認可。反訴要求解除雙方合同,并判令羅迪公司返還貨款、支付違約金。羅迪公司對此辯稱,公司是按照萬坤公司的口頭要求將貨物郵寄給了網通公司,網通公司已經收到貨物并出具證明,萬坤公司也已和網通公司進行了工程驗收,萬坤公司的付款行為也可以證明公司已經交貨的事實。但萬坤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羅迪公司已將貨物交付了與萬坤公司存在合同關系的第三方,萬坤公司認可已向第三方履行供貨義務,且萬坤公司向羅迪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羅迪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據之間相互印證。
綜上所述,本案中最后認定羅迪公司已完成了向萬坤公司的供貨義務,萬坤公司拒付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