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木業公司在購買機器和設備后,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向賣方付款引起糾紛,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該木業公司償付供貨方貨款5.5萬元,并承擔違約金1.1萬元,因木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近日,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具體案情如下,2014年底,某機械公司與某木業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貨物合同,約定木業公司向機械公司購買空壓機及儲氣罐各1臺,總價7.5萬元;付款方式為匯票。若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向對方支付30%的違約金。雷某系本案原告方合同經辦人。合同簽訂后,機械公司向木業公司提供了貨物。在付款時木業公司以電匯的形式,向機械公司支付了2萬元的預付款,但剩余的5.5萬元,木業公司違反約定,用現金將5.5萬元的貨款交給機械公司的合同經辦人雷某,而雷某已不知去向。因此機械公司提起訴訟。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某機械公司與某木業公司在簽訂買賣合同中約定貨款以匯票的方式支付,并且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木業公司也以電匯形式支付了預付款。尚欠的貨款,木業公司用現金支付給了機械公司原合同經辦人,使機械公司貨款沒能安全收取,該行為明顯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綜上所述,在買賣過程中要堅持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合同,一旦違反合同約定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當,必將造成不可避免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