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5歲的老陳與20多歲的楊麗(已經懷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5個月后楊麗生下兒子小陳。2014年12月,老陳因病去世,所居住的老宅由楊麗和兒子繼續居住。老陳久未露面的女兒陳娟得知父親去世后,找到楊麗,稱其是騙婚行為,要求其立即搬出陳家老宅。楊麗指責陳娟多年來置父親于不顧,使老人極度缺乏親情,自己是老陳的合法妻子,自己和兒子繼續居住老陳留下的房屋天經地義。
2015年1月,陳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小陳非其父親親生,不享有繼承權,同時主張與楊麗平分父親的遺產。
陳娟聘請律師進行調查,拿到了父親不能生育的證據。在法庭上,楊麗承認,孩子確非老陳親生,但老陳一直對孩子疼愛有加,把小陳當作親生兒子撫養。
法院調查審理認為,雖然小陳不是老陳的親生兒子,但符合婚姻法有關“擬制血親”的條件,與血親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法官解釋說,所謂“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關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關系。老陳與小陳的父子關系是基于老陳和小陳母親楊麗的婚姻關系而形成的扶養關系,屬于一種擬制血親關系。因此,小陳享有與老陳親生女兒陳娟同樣的權利和義務,理所當然享有老陳遺產的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規定,楊麗和作為子女的陳娟、小陳均屬老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本案中,楊麗作為妻子一直照顧體弱多病的老陳,而陳娟作為成年女兒卻常年與父親不相往來,更談不上履行贍養義務。對此,法院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作出如下判決:楊麗母子繼承老陳遺產四分之三的份額,陳娟繼承四分之一的份額,三人按上述比例獲得房屋的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