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導讀:
女子結婚后四個月發現丈夫患艾滋,起訴到法院離婚,法院判決他們的婚姻無效。與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一方結婚,屬于無效婚姻,可以解除。那么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解除無效婚姻的途徑有哪些?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以下疾病:(1)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導致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所患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是當事人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結婚后患上的。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1、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2、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