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一般是兩人交好時的情誼表現,但是有關系突然緊張,贈與人不想贈與了,贈與可以撤銷嗎,常見的是,在離婚時關于房產的贈與約定可以撤銷嗎?如若撤銷,有什么限制條件嗎?
【事件回顧】
汪某(男)與朱某(女)原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汪某某,后汪某與朱某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汪某撫養,雙方共有的一套房產歸雙方之女汪某某所有,貸款由汪某承擔。后汪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產歸其所有。在審理中朱某認為,雖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產歸雙方之女汪某某所有,但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權屬變更應以登記才能有效,現該贈與行為尚未發生,要求撤銷贈與。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確認朱某與汪某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贈與行為有效。
【律師點評】
1、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屬于雙方共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汪某與朱某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共有的房產贈與女兒所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簽訂相關協議的法律后果,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雖然法律賦予當事人訴權,但如果主張方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維護協議的效力。
2、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因財產權利是否轉移為撤銷依據。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的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債務承擔等涉及人身財產事項協商一致的協議,并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并不因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贈與人就當然有權撤銷贈與,故朱某認為贈與行為尚未發生,要求撤銷贈與的請求,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3、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摻雜了復雜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對協議的審查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等價有償的原則,而應著重從是否有違當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進行考量,并且根據規定,該請求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即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踐中,有些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虛假的承諾,又在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這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雙方協議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沒有特殊原因,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決倡導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權益。
【快問快答】
一、答應贈與后可以反悔嗎?
在贈與人轉移贈與財產權前(動產交付前,不動產過戶登記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下列三種合同除外:
1〕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
2〕道德義務性質的;
3〕公證的。
二、已經贈與他人的東西還可以要回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三、贈與行為完成后,贈與物品致人損害,贈與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1)原則上不需承擔責任;
2〕附義務的,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3〕故意不告知贈與物的瑕疵或保證無瑕疵的,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贈與可否撤銷 相關法條解讀】
一、《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義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及其限制的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然而,對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于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有如下限制: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換句話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于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二、《合同法》第187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釋義】
本條是對贈與特殊的財產需要辦理有關法律手續的規定。法律對贈與財產需辦理特別手續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這主要是針對特殊的贈與物,如不動產而專門作出的規定。例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贈與房產的,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權屬變更登記。至于登記與否對贈與合同成立有否影響,則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如果法律規定的登記程序只是“備案”性質,那么,雖未履行登記手續,贈與合同亦應成立;如果法律規定的進行登記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經登記,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規定的登記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則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否則合同不成立。
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釋義】
本條是關于房地產權屬登記的規定。所謂房地產權屬登記,是指法律規定的管理機構對房地產的權屬狀況進行持續的記錄,是對擁有房地產的人的權利進行的登記,包括對權利的種類、權利的范圍等情況的記錄。
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釋義】
本條是關于房地產轉讓合同的規定。所謂房地產轉讓合同,是指房地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為明確雙方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一致意見。房地產轉讓合同的主體須是房地產所有人;客體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轉讓的房地產交付給受讓方,并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以合法形式轉給受讓方,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接受房地產并向轉讓方支付有關費用。
【律師解讀】
現實生活中,房產作為特殊贈與物,與其他動產贈與不太一樣,需要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87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第41條來綜合判斷贈與協議可否撤銷,尤其需要從贈與房產協議是否經過公證、是否屬于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否簽訂書面贈與合同、是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方面考慮。下面列舉具體案例,說明在房產權利轉讓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房產贈與中,要及時簽訂書面贈與合同并公證贈與協議,然后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實現房產權利的轉讓。否則贈與人一旦反悔,在房產權利轉讓之間,是很容易撤銷贈與的,受贈人將“竹籃打水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