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小文在與祖父母共同生活九年之后,由母親帶往德國讀書,祖父母念孫心切,要求探望其孫,并訴至法院。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全國首例跨國隔代探望權糾紛案件,判決部分支持了丁某夫婦要求探望孫子的訴訟請求。
原告丁某夫婦系小文的祖父母。2004年9月2日,小文的父親與被告白某登記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小文由其父親撫養。離婚后,小文一直跟隨丁某夫婦共同生活。2011年1月5日,小文的父親與白某協商,將小文變更由白某撫養。而后,小文被白某帶至德國法蘭克福學習和生活。然而,被告白某卻不允許小文回國探親,且時常阻撓小文與其祖父母聯系。祖孫三人相思心切,丁某夫婦通過聯系當地使領館等多種方式,仍不能與其孫小文相見,丁某夫婦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行使其探望權。
法院審理認為,小文在前往德國居住前,在長達9年多的時間里,一直隨丁某夫婦共同生活,小文與丁某夫婦之間已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這份感情對雙方來說都是難以割舍的。而且小文去往德國后,也時常通過微信向丁某夫婦表達了強烈的回國探親的愿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指出,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應予保護。基于此,丁某夫婦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權既契合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符合社會善良風俗。
該案承辦法官說,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除父母外其他近親屬具有探望權,但探望權系親權的延伸,祖父母與孫子女具有基于血緣情感而產生的特殊身份關系,其探望權并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滅,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著對孫子女的照顧權。保護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權,不僅能夠滿足祖父母對孫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也有利于未成年孫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法院最終支持了丁某夫婦要求行使探望權的主張,被告白某對此應該予以充分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