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父母的都在孩子該結婚的時候為孩子買一套房,買房時支付了購房首付款,但兒子在離婚后房子的所有貴兒媳婦了,父母對此感覺不滿,向法院提起訟訴要求確認兒子與前媳婦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的處分無效,近日關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合同無效的糾紛上訴案件。
何某與王某在2009年登記結婚,2013年3月28日,兩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地區買了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購買首付款13萬余元,剩下的28萬萬以何某、王某的名義貸款繼續還購房貸款。
然后隨著時間推移買房不到一年的時間二人就在2014年10月30日因為感情不合走向了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涉案房屋屬于婚后的夫妻財產,離婚后該套房產歸女方王某所有,房屋貸款由何某、王某共同承擔。

二人的離婚究竟是哪些原因導致的,何某稱,與前妻王某離婚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當時考慮到是為了躲避信用卡還貸的債務糾紛,但是離婚后二人還是居住在一起,但王某拒絕復婚,以何某經常夜間酗酒,夜不歸宿,對家庭及孩子極不負責的行為,已經形成夫妻感情破裂徹底的無法共同生活,更無法同居為由霸占了涉案人的所有房屋權。
得知該情況后,何某的父母起訴至法院以首付款是兩人共同所出,涉案的房屋所有權為由,要求確認兒子與前兒媳婦離婚協議中對房屋進行處分的條款無效,何某的父母訴稱:夫妻雙方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的離婚登記,私自將買房首付款及裝修的費用白白送給王某的,我們現蝸居在公租房里勉強度日。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何某的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房屋中有其權利,且無權處分并不必然影響合同效力,判決駁回了二人的訴訟請求。

老夫婦不服一審的判決,繼續上訴至人民法院,法院經審核后認為當時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出資購買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贈與的,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除外。該案中,何某、王某與開發商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的首付款雖來源于何某的父母,但二人并未明確表示該筆款項系其二人的出資或者是對何某一人的贈與,故應當認定為是對何某、王某夫妻雙方的贈與。
此外,由于訴爭房屋的后續貸款均由何某、王某償還,故訴爭房屋應當認定為何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何某、王某在協議離婚中對訴爭房屋的處分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自愿處分,并未涉及何某父母的利益,故二人無權主張離婚協議中處分房屋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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