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需要什么樣的條件,夫妻雙方在約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雙方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時付多較多的義務,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離婚經濟補償的條件是什么
1、前提條件
夫妻雙方在存續期間約定的實行夫妻財產制,即為夫妻雙方書面約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制或無證據證明是約定的財產,則需要承擔家務事較多的一方同樣無法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
2、行使時間
離婚經濟局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于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之后,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補償,多付出的義務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提出,如果在離婚時不請求對方不長的話,對方可以不予以補償,離婚后,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3、適用的情形
離婚賠償請求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的情況,無論對方是否有過錯,付出的較多的一方均可以獲得賠償,起補償請求權不以對方是否過錯為條件,付出的較多者方有過錯,也不能以為起過錯而剝奪請求賠償權,其仍有權要求對所付出的較多義務予以補償。
二、離婚經濟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1、一方付出的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財產的修下,一方付出的家庭義務為提前,付出的義務多少自然是確定補償的主要因素,這種情況要看付出的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來確定補償金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有形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顯性的、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隱性的、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95%的人對這些內容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