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社會,一方給另一方送彩禮已經是結婚習俗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法律上對于彩禮性質的認定一直模棱兩可,現實中也往往出現很多糾紛,在此有必要研究一下彩禮錢的性質并對日常生活有一些指導,避免糾紛的出現。
我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根據上述《意見》的規定,以婚姻登記起點,以共同生活為條件,在此范圍內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因此有必要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上述法律條文的分析,對于登記之后給付的彩禮,盡管《婚姻法》以及包相關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從法律關系分析,應當屬于一般贈與。總的來說,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
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但是,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照顧。
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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