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2014年5月在某石材廠替舅舅上班從事石材加工工作,趙某在工作期間一干就是傘個月,雖然舅舅只是職工名冊上的正式員工,但石材廠的考勤還是對趙某進行考勤,不過工廠沒有對趙某進行繳納工傷保險費,2014年8月,趙某在石材加工時把中小指和食指碰傷,傷情穩定后,趙某向石材廠廠長索要工傷保險待遇,石材廠的老哦辦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趙某不能認為工傷,所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于是,趙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定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支持了他的請求,趙某的確認為是工傷,工傷被認為是10級的傷殘,石材廠的需支付給趙某各項的保險待遇11萬元。在這起案件中,趙某雖然是替人上班但找某已經與石材廠構成了勞動關系,故能成為是工傷。

趙某在石材上的工作已經工作了3個月了,石材廠剛開始沒有提出來任何的意見,趙某的屬于在石材廠默認的勞動工人,趙某已經為石材廠創造了產值和利潤,已經符合了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趙某工作期間也遵守了石材廠相關的規定和規章制度,趙某的工作內容一一是按照石材廠營業執照上標明的主營業務范圍內,因此趙某與某石材廠確實存在勞動關系,認為是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叫衣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石材廠向趙某支付的各項工傷待遇是符合法律法規的。
替人上班受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替人上班受傷一般不能。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這意味著,在企業這類用人單位中,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殘員工的身份應當是單位的職工。所謂單位職工,是指依法辦理招工錄用手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工資收入的勞動者。
替人上班受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如果替人上班是得到單位的允許,那么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解決自己的醫藥費負擔。生活中遇到一些問題無法判斷對錯,需要律師幫助的時候,可以來煥廷律師事務所找專業的律師人才進行一對一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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