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對這次的工傷判決糾紛案維持一審的審判,應當予以撤銷,判斷建筑公司應支付楊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4.6萬元,楊某在建筑公司一處工地工作時不慎將左手大拇指鋸傷,當日送往當地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1月16日出院,診斷為“左拇指創面”,出院時醫生叮囑患者建議休息2個月,楊某未至該單位工作,建筑單位為楊某支付了16000元的醫療費。
一年之后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單位約定一次性另行賠償4000元的費用,但單位必須要求楊某放棄工傷認定的傷殘鑒定等其他的請求,之后不得在提出任何的賠償和補貼的費用。協議簽訂后楊某為提供自己的銀行卡號,單位也為他支付協議簽訂的4000元費用。
2015年2月2日,楊某知道情況后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經過申請后被認定為工傷。之后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又作出了勞動能力簽定,楊某的這種情況屬于是九級殘傷,同年8月8日楊某通過郵政快遞的形式向建筑公司郵寄了關于辭職申請,還要求支付工傷保險的待遇,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楊某與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解除勞動關系,建筑公司需支付楊某工傷保險待遇14.6萬元。
建筑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建筑公司認為在案已經在事故發生一年已經簽訂了調解協議,該協議已經有了雙方的約束力,楊某無權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應按照之前的協議賠償,在法庭在按照協議進行賠償。在法庭上楊某辯稱,簽訂的協議是在工商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簽訂的協議,用人單位應補足差額,且上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楊某的單位也沒有為其繳納阿伯先,因此符合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傷情形式。
經過查明后建筑公司為依法為楊某辦理工傷保險,法院認為建筑公司為依法辦理工傷保險,故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給楊某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簽訂的調節協議書是在楊某受傷未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相關部門評定后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且該簽訂的協議賠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的待遇標準,建筑公司應依法賠償并補足差額的賠償部分。
根據楊某的工傷情況和相關的計算標準,扣減建筑公司已經支付給楊某的16000元的醫療費外建筑還要向楊某支付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護理費,以及住院伙食費等補助費用等共計14。6萬元。
建筑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你應當盡快,在發生事故傷害后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是不會那么積極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報。按規定勞動者個人是可以申報的。
2、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按規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3、工傷認定是決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傷保險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緊去做。按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4、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賠償多少,要按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確定。
5、要提醒你的是,按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別讓單位侵害了你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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