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勝任工作在企業管理中有一些考核依據,考核的要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雙方明確崗位的責任,
二是管理方需要履行告知義務,讓員工知道日常的考核任務和考核的方式有哪些,
三是對員工的核心是對崗位職責進行的。
針對能力問題企業應當做到:
一、明確工作崗位職責。一般以崗位說明書等方式具體說明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職責、任職要求等。
二、明確任職勝任與不勝任標準。例如:以目標任務為導向,至于合理的工作標準要求,對勞動者的工作任務進行量化,形成技術等級、考核標準等等。
三、建立完善的考核機制。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方法要明確,考核結果要客觀、公正,同時考核結果告知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在企業中實踐中應該和員工消極怠工或不服從工作分配區分開來,不能勝任工作應當主觀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由于智力、體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無法完成工作。這與工作狀態、消極怠慢無關,不能勝任工作要根據什么原因造成,是工作知識結構跟不上,工作技能未達標、體能明顯不適應,還是主管上,工作態度上不愿意做好。
針對能力問題企業應當做到:
一、明確工作崗位職責。一般以崗位說明書等方式具體說明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職責、任職要求等。
二、明確任職勝任與不勝任標準。例如:以目標任務為導向,至于合理的工作標準要求,對勞動者的工作任務進行量化,形成技術等級、考核標準等等。
三、建立完善的考核機制。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方法要明確,考核結果要客觀、公正,同時考核結果告知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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