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在某公司擔任出納,工作期間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也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工作時在去年12月的一天,鄭某應公司經理要求前往公司核對賬目,途中不慎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鄭某當場死亡。后鄭某被認定為工亡。
但當鄭某的丈夫孫某拿著工傷認定決定書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時,卻發現公司門口的牌子換了,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也換了,只有職工還是那些職工。當孫某要求公司支付鄭某工亡待遇時,公司的人員和經理都表示對此事一概不知。為此,孫某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后,孫某不服,又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公司未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給鄭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應當由原公司支付工傷待遇。變更后的公司雖然在工商部門登記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表人與原公司也不一樣,但兩公司在經營期間的工作人員、業務、財務、財產及經營地點均存在混同現象,實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存在人格混同。
于是,法院判決:變更后的公司作為原公司的關聯公司,對應當向孫某支付的工亡賠償款38.2萬余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法人并更是不影響你工傷所需要的各種賠償的,你工傷鑒定為級別以后,可以要求公司和社保部門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按照各自所承擔的比例進行相應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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