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先生在為萬先生的玻璃工廠工作時銀不慎將右腳被手推車壓傷,但萬先生因惠先生不懂法律而且法律意識不強讓惠先生簽署了放棄一切索賠的權利《承諾書》,惠先生為了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將雇主萬先生起訴到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員工訴雇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但是最終判決書《承諾書》無效,并且依法賠償員工在遭受的所有的合理損失費用,惠先生得到了自己應有的賠償。
原告惠先生講述2015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通州區某玻璃廠內,惠先生在為萬先生開設的工廠上班,因工作期間操作不當右腳被手推車壓傷。惠先生在治療期間有許多的治療費用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五萬元。對惠先生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惠先生因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與萬先生簽訂了前文所述的一系列的名公平的《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唯一本人在玻璃廠勞務工作時工作期限為20天,由于自己在工作時將右腳被手推車壓傷,不能正常在工廠工作,萬某已經向我支付了治療期間的所有費用,同時還額外的支付我2000元。由我承諾:我的勞務費已經全部支付完畢,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我自愿放棄向萬先生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或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全部權利。
被告萬先生稱惠先生在受傷期間自己及時的將惠先生送往醫療治療,在治療期間也墊付了部分的醫療費,惠先生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過高,僅愿意賠償惠先生的醫藥費。
經法律審理認定惠先生在從事雇傭期間遭受的人參傷害,雇主萬先生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該承諾的內容屬于公平的,法律不予受理。惠先生在工作期間遭受的工傷損失應萬先生賠償,惠先生要求的醫療費、誤工費,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其他的精神損失費、生活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交通費、護理費在保護范圍內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萬先生賠償惠先生12000元。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申報工傷是工傷者的權利。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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