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之母王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于1999年7月25日生育原告,當時取名為李小某。2003年10月28日,王某與被告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

【案情簡介】
原告之母王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于1999年7月25日生育原告,當時取名為李小某。2003年10月28日,王某與被告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王某撫養,被告每月付給原告撫養費、生活費、學費共計150元,離婚后半年內被告每月付一次撫養費,半年后至原告18周歲每半年付一次。2005年4月18日,經原告之母與被告協商同意,將原告姓名變更為王小某,撫養費仍按原協議執行。原告之母與被告離婚后,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至2005年7月28日,此后未再支付撫養費。原告遂于2007年10月19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7月28日至2008年元月27日的撫養費4500元;同時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年滿18周歲的撫養費30000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2007年11月15日前每月150元,自2007年11月15日起每月200元至原告年滿18周歲。被告表示只愿從2007年10月19日起負擔原告撫養費每月150元,每年支付一次,致本案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原告之母與被告離婚時就原告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等問題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被告自2005年7月29日起未再支付原告撫養費,顯屬不當,理應按協議約定支付原告撫養費。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并要求一次性支付,與實際情況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其不承擔本案原告起訴前拖欠的撫養費,于法無據,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要求探視原告,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之母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支付原告侯小某2005年7月29日至2007年10月29日的撫養費4050元(按每月150元計算)。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被告李某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侯小某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支付原告侯小某撫養費150元,每六個月支付一次,每六個月的前十日內支付。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2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法律評析】
關于本案就是一個關于夫妻離婚后,小孩撫養費的給付問題,以及小孩有沒有權利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供給。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由于在本案中,依據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不具備上面所指出的事實,所以法院只是要求被告履行原先離婚時所達成的撫養費約定義務。

一、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
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總的來說,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怎么給?

通常,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在孩子撫養費這樣一方面,大概有兩種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離婚孩子撫養費怎么給?主要還是以協商為主,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即使達成上述孩子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除了離婚孩子撫養費怎么給之外,這里還涉及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什么時候的問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孩子成年后,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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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孩子怎么辦?如何行使探視權?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歸誰?撫養費如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