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1、什么是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視、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2、哪些人享有探視權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該法條把探視權的主體僅限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法條中“離婚后”三個字把探視權的主體僅限于法定婚姻的當事人,對父母的范圍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視權其實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身份權,只要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權探視未成年子女。
我國對父母的范圍做了限制,制約了這一制度功能的發揮,所以應增加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的情形。盡管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后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卻不會因為父母婚姻的無效而終止,不管是不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無效,其始終享有對子女的探視權。法院在婚姻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判決中應同時對探視權做出明確規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應享有探視權。未婚父母之間沒有離婚程序,同居關系一旦解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應享有探視權。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國法律雖無明確規定分居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子女極少與父母輪換共同生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絕另一方與子女的接觸和聯系,在這種情形下,由于無法可依,遭到拒絕的一方當事人要與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視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說在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視子女時一起探視。不宜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提起探視權之訴。

3、探視權的行使
現行《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亦即探視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而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內容亦應進行必要的審查,以確保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
探視權也涉及到撫養方與子女的利益,行使不當往往會損及相關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視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視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視權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視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權的請求。”
法律上明確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先應由父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由法官自由裁量。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在不影響子女正常生活、學習的前提下,確定具體的探視時間和地點。同時,探視權是婚姻法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項法定權利,而并未將其設定為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所以當事人是否行使探視權完全取決于自己的意愿,即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探視的方式、時間,或人民法院對探視的方式、時間作出了判定,也不能強行要求探視權人行使探視權,探視權人既有行使探視權的權利,也有放棄行使探視權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進行干涉或限制。
95%的人對這些內容感興趣:
怎樣爭奪孩子撫養權?雙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辦 離婚時合伙財產怎么分割?
更多免費咨詢婚姻家庭、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地產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建筑工程、醫療事故、勞動工傷咨詢等,
請關注煥廷律師事務所官方微信:huantinglvshi 法律咨詢交流QQ群:583735464 咨詢電話:400-888-6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