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時針對財產分割很多人都是考慮把房子留給孩子,就算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兩人對于孩子的愛總是不變的,那么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幾年后可以反悔么?贈與能否撤銷呢?下面通過一個案例為大家解析一下。
【案例】
劉先生與趙女士于2010年11月登記結婚,2012年3月婚后生育一子。結婚后雙方感情尚好,但由于工作繁忙,再加上性格上的差異,兩人之長時間的爭吵和冷戰(zhàn),雙方終于在2014年7月協(xié)議離婚,當時兒子年紀尚小,便約定兒子由趙女士撫養(yǎng)。并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某地的房產給趙女士母子居住,并約定共有的房屋所有權在劉先生付清貸款后歸兒子所有。
之后幾年,趙女士獨自帶著兒子生活,劉先生也會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可到了2016年6月,劉先生卻突然向法院起訴稱:約定的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兒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兒子,目前還處于劉先生與趙女士共有財產狀態(tài),因此不再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給兒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該房屋。
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趙女士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協(xié)議將房屋贈與兒子,正是因為劉先生同意將房屋贈與兒子,她才在離婚協(xié)議中同意放棄對其他共同財產的主張,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于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應支持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4年7月雙方自愿協(xié)議離婚,該協(xié)議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婚姻關系已經解除,該協(xié)議已經生效且具備法律效力。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在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內容是一個整體。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離婚協(xié)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且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guī)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合同法》第186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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