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與黃某某于1983年5月16日結婚,婚后生育兩子田甲、田乙。田某與郭某某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女田文華、田國"/>

【案情】
田某與黃某某于1983年5月16日結婚,婚后生育兩子田甲、田乙。田某與郭某某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女田文華、田國華。1996年1月3日,田某與黃某某經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2011年4月12日,田甲訴至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某與田某的婚姻無效。該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宣告田某與郭某某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該判決生效后,郭某某不服,向金水區法院申訴,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2年 10月8日作出(2012)金民監字第12號民事裁定,該案進入再審。
【裁判】
金水區法院再審認為,田某在與郭某某登記結婚時并未與黃某某離婚,即田某一人同時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其行為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已構成重婚。田甲申請宣告田某與郭某某之間的婚姻無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認定無效婚姻情形,應予以支持。遂于2014年1月9日作出再審判決:維持(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宣告田某與郭某某的婚姻無效。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要點分析】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重婚是指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具體有兩種情況: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因對方重婚離婚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離婚賠償的標準是多少?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2、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最后,離婚時如何要求離婚賠償?
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在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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