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約并非近代的產物,古代西方巴比倫國王的《漢莫拉比法典》第128條規定“倘自由民娶妻而訂立契約,則此婦非其妻”。一般情況下,男方會送給女方一定彩禮,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增進感情,促成婚姻的成立。但人們的愿望總是美好的,現實生活往往難遂人愿。
網友咨詢:
我和未婚妻相識于網上,接觸一段時間之后,我們很快訂了婚,我們家給女方家送了差不多二十萬的彩禮,可是現在,我偶然家認識了一個女孩,才發現她才是我的真命天女,原來這才是愛,請問律師,如果我和未婚妻解除婚姻,能要回我20萬的彩禮嗎?

網友觀點
天凈沙:彩禮是一種傳統婚姻習俗,其本質是附條件的贈予,即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予。既然不結婚,條件就不成立,彩禮應歸還。
關于婚約解除后的財物糾紛問題主要是通常情況下的彩禮等贈與物返還問題,對其他問題(如買賣婚姻中的贈與物處理問題、因舉辦訂婚儀式所發生費用補償問題等)有關法律解釋或民事政策規定的較為明確,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沒有什么爭議。
但對彩禮等婚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視為無償贈與,婚約解除后贈與財物不得要求返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筆者認為,關于婚約解除后的彩禮的返還問題,要區分成不同的情況對待。主要判斷標準是當事人在贈與財物時的目的:
1、如果彩禮的給付是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婚約解除后可以要求返還;
2、如果是一方完全自愿給付且無附帶任何條件的,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3、如果是假借訂立婚約來索取財物的,被欺騙的一方可以請求返還全部彩禮,欺騙方不能全部返還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后,關于彩禮返還的數額,筆者作出兩點補充說明: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