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冒名成婚的原因有很多:第一種是未到法定年齡想要結婚的,這種情況在農村居多;第二種就是一方有意騙取對方錢財而冒名結婚。現實生活中的冒名結婚成因大致不外乎這兩種。因此,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爭議頗大。
案例一:未到法定年齡,冒名結婚
甲男與乙女結婚時,因為乙女不到法定年齡。于是,乙女借用姐姐的戶口,換上自己的照片,與甲男辦理了結婚證。現因感情不和,想和甲離婚。但結婚證上的乙其實是乙的姐姐。乙怎么離婚?
案例二:為騙取他人錢財,冒名結婚
原告瞿X與一名自稱姓名為“黃XX”的女子進行結婚登記。而后,領證女子與原告共同生活不足半月即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原告瞿X以“黃XX”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法院查明原告起訴時提供的結婚證、身份證上的“黃XX”不是同一人,被告系冒名同原告結婚。
冒名領取的結婚證效力如何?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冒名結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彼此知情,一種是一方知情、一方不知情。那么,假如將該類婚姻一律定為無效是否合理?在法院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有三種做法。
一、無效說。其依據是“以欺騙的手段取得的結婚證,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該結婚登記是無效的,法院應認定其結婚證無效,婚姻為無效婚姻。”
二、有效說。原、被告雙方結婚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只是女方結婚的名字不對,由于在特定的環境下冒用他人的名字只是出于形式,屬于登記的內容有瑕疵。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則,應該認定該結婚證有效,原被告雙方婚姻是有效的。
三、撤銷說。婚姻登記機關在頒發結婚證時審查不嚴,屬于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法院不應認定結婚證的效力問題。對其離婚的訴訟以其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駁回其離婚訴求,并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因弄虛作假騙取的結婚登記證。
筆者認為冒名結婚的效力應該具有可救濟性,即法院應認定為有效,如要離婚,按照普通離婚案件辦理即可。理由如下:
一、婚姻不能認定為無效
無效婚姻是法定的,《婚姻法》沒有規定除外情形。
我國認定婚煙無效的理由是基于《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法律上規定的四種法定無效的情形。從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只有上述四種的法定情形,沒有規定其他的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冒用他人名的結婚登記,不屬于無效的情形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與我國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存在矛盾。《條例》第25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按照《意見》規定,從而使同一違法行為由不同機關處理其后果完全不同。但是從法律的價值位階來看,《婚姻法》是法律,是上位法,而《婚姻登記條例》只是行政法規,其效力明顯弱《婚姻法》;從另一方面《婚姻登記條例》宣布婚姻關系無效的權力是賦予婚姻登記機關,是一種行政權,不屬于司法權,法院不適基于《婚姻登記條例》宣布其婚姻為無效婚姻。
二、結婚登記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冒名結婚常見于冒名者本人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或詐騙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實姓名與他人結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請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字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冒名結婚,實質上是登記結婚時姓名錯誤,而姓名錯誤,有可能是筆誤,也有可能是故意弄虛作假,但實際產生婚姻關系的仍是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之當事人,即姓名有錯但產生婚姻關系的人并沒有搞錯,屬于結婚登記的程序性瑕疵之一。對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請結婚,亦未親自到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故冒名結婚之婚姻效力只在冒名者及與之結婚者之間有效,其法律效力只及于該兩人,對被冒名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撤銷說將會使冒名婚姻關系處于無序狀態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已明確民政部門只受理因脅迫婚姻而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對民政部門自身都無權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判決撤銷?如可以撤銷,那么對被冒名者以行政相對人的身份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結婚證的話,實際上撤銷了冒名者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如冒名者與配偶之間對婚姻關系并無異議,那么撤銷結婚證之判決實質上侵犯了他們的權益,使他們之間的婚姻效力處于無效狀態。那么對被冒名者而言,是否影響其申請結婚?由于被冒名者未申請結婚,亦未親自領取結婚證,故該結婚證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政部門完全可以根據結婚證上的照片,認定冒名結婚之事實,不應對被冒名者申請結婚設置法律障礙。
四、冒名結婚民事救濟之可行性
這種情況下,那么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民事訴訟解決。如協議離婚,民政部門可根據結婚證上的照片確定真實婚姻當事人,或對其申請結婚時的筆跡、手印進行鑒定,以確定冒名者的真實身份。在確定真實身份后,為其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頒發離婚證,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如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則可以冒名者的真實身份提起離婚訴訟。對冒名者失蹤且不知其真實身份的案件,并非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無明確的被告。因此,對冒名結婚者之配偶提起訴訟的,完全可以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程序上,被告姓名仍以被冒名結婚者之姓名,并加以雙引號,法院在公告、判決書中注明被告冒名結婚之事實即可。必要時,參照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拒不提供真實姓名,而在判決書中張貼照片的方法,在審理冒名者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在公告及判決書中,附貼冒名者本人之照片。公告期滿后,依法缺席判決是否準許原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