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前同居與非法同居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也沒有規定說婚前同居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只是誤讀。
二、婚前同居與非法同居的區分點
1、同居時間上是否具有長期性;
2、男女雙方是否具有締結婚姻的目的;
3、同居是否具有公開性,并為群眾所公認。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分標準,婚前同居大多具有隱秘性,不希望讓別人包括父母知道,但非法同居要求具有公開性。
4、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非法同居的認定標準
1、主體是未婚男女。
(1)目前同性戀者不能構成非婚同居的主體;
(2)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非法行為,不能構成非婚同居。
2、雙方具有締結婚姻,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1)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經濟生活等為主要內容的共同體。
(2)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構成婚姻關系。
3、具有公開的夫妻名義和長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為群眾所公認。
(1)同居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相稱不影響非婚同居行為的認定,只要同居行為是公開的,不為刻意隱藏的,就能成為非婚同居行為的構成要件。
(2)同居行為應當持續一定期間。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為持續一定的時間,是因為這種結合只有持續存在,才能證明其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筆者認為,非婚同居的持續期間應以兩年為宜。
4、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于違法婚姻。
三、非法同居的分類
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后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注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持續、穩定、公開式的同居,則有配偶一方夠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