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病人是一個醫學概念而非法學概念,在醫學上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可否起訴離婚呢?
一、我的老公是精神病,可否離婚
和丈夫結婚15年,婚后3年丈夫突發意外開始變得神志不清,后來到醫院鑒定為精神病,當時我就不想跟他過了,但是因為我們有兩個孩子,孩子年齡還小,我不舍得丟下不管,但是到現在又是十多年過去了,丈夫的病情一直沒有好轉,瘋瘋癲癲,現在我由于實在無法忍受其頻繁發病,想提出離婚,想咨詢一下,離婚必須去法院才能離嗎?如果去法院,法官會判離嗎?
二、精神病人離婚不能協議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因此,由于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過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三、精神病人離婚訴訟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
符合以上之一的,都可以起訴離婚。
本案屬于以上的第三種情形,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四、判決精神病人離婚的標準
因一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對于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標準,還是按照正常婚姻的離婚標準來看待,即必須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去分析判斷,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2)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
(3)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需注意:經治不愈或久治不愈都必須有治療的記錄,而久治按照一般社會觀念應有相當長的治療期限。
筆者隨感
相比較于正常人的離婚,精神病人的離婚不管是實體判決上還是具體離婚程序上都較為復雜,在下一期的分享中,筆者將為大家解讀《精神病人離婚的幾大程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