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候有“七出三不去”的說法,男子在一定的條件下不可以“休妻”。正所謂“貧賤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古人認為:休妻棄妻會遭到報應。
丈夫欲休糟糠之妻 起訴離婚引發爭議
丈夫周慶婚后因交友不慎犯盜竊罪被判入獄,妻子阿芬不離不棄照顧家庭、撫育女兒及出資建房。然而情深意重并未換來浪子回頭。周慶出獄后,阿芬患重病需要照顧時,周慶卻離家與其他異性同居,甚至兩次起訴離婚,要求妻子還回村里6萬元分紅款。昨日(2015年10月22日)原蘿崗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周慶反而被判賠償被告阿芬23萬元。(來源:信息時報)
審判焦點
1.財產怎么分割?
2.應否扶養病妻?
3.是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評析
筆者認為,在離婚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婦女法律意識淡薄且訴訟能力較差,又習慣于把矛盾交給法院,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導致在訴訟中處于劣勢。
一、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案件作為復合之訴,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在離婚案件中也顯得尤為重要。
本案屬于中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為了男方“外面的事業”(服刑),女方拖著病重的身體一方面要在家中照顧老人孩子,另一方面還要想辦法養家糊口。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法院判決】
一審查明,阿芬自2000年9月至2015年2月因治病共支付醫療費20萬余元,至今未治愈,而且她沒有工作收入,每月治療費用約為2000元。為撫養女兒及治療疾病,阿芬向哥哥、弟弟借款共計18.8萬元。
二、應否撫養病妻
不少國家的離婚救濟措施采用離婚后扶養制度,即配偶一方在離婚后失去扶養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仍需對有困難配偶一方承擔扶養義務,將夫妻扶養義務加以延伸作為離婚的附帶事項。
再者,婦女在離婚后的居住權也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房屋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時,因人民法院根據房屋具體情況,通常照顧女方權益。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在離婚進行房屋分割時,不應以購置房屋個人出資額多少為依據進行分割,而應從雙方實際情況考慮,女方要求房屋所有權時給予男方一定的住房補償,男方要求房屋所有權給予女方相應的住房補償,當然,該補償數額以雙方協商為準,協商不成以評估為原則,總之要求公平、公正。
【法院判決】
據悉,涉案二層樓房是雙方唯一住處,周慶自起訴之時起已禁止阿芬居住。法院認為,阿芬居住權以及生存權應得到保障,為保障阿芬居住、生存等基本權利,結合阿芬的病情與生存能力以及女兒的贍養能力,確定周慶按照每月租金500元、醫療費1000元以及生活費500元的標準,向阿芬一次性支付自立案之日起兩年內費用共計4.8萬元。
三、是否給予精神賠償?
本案中,丈夫出獄后不感恩妻子不離不棄,反而出軌與異性同居并兩次起訴要離婚,實在是天理難容,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原告應給予被告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
原告賠付被告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筆者隨感
婦女是創造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偉大力量,對離婚女性來說也是如此。關注離婚婦女權益,不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的體現,也是對單親家庭中成長的未成年人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