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在前面
夫妻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持續穩定,或者是為了懲罰有過錯方而達成的協議。
案例:一女因丈夫出軌,憑“忠誠協議”成功索賠10萬
2013年5月,山西沁源縣一對小夫妻鬧起了離婚。為了慎重起見,雙方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費10萬元。后妻子發現丈夫出軌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按照二人之前簽訂的“忠誠協議書”條款,判令對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受理該案后,辦案法官認為,本案中所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的簽訂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在此基礎上,協議與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權利之規定不相悖。最終,法院準予二人離婚,并判決張先生支付“忠誠協議書”約定的10萬元違約金。
律師說夫妻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大致包括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發生不忠行為則必須離婚,同時有不忠行為的一方將喪失子女探視權、監護權,并于婚后放棄共同財產中的部分歸對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但夫妻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內容都是有效的,法律規定,協議的簽訂不得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時要分情況對待,具體如下:
不被法院認可的協議內容
一、一方違背忠誠協議,雙方將必須離婚
這是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需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即使雙方簽訂了該協議,當確實有一方發生不忠時,該協議也無法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二、對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探視權等身份權的約定。
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權利,是基于親子關系,對于該項權利,夫妻不能通過約定而改變其權重。
三、約定不明確的內容視為未約定。
四、賠償條款不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
在“忠誠協議”中,很多人覺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軌后給予經濟賠償,約定的數額越高越有威懾作用,因此,當事人在“忠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往往過高,法官在判決時會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因為如果直接按照該協議判令違約方承擔約定的給付數額,很可能造成違約方生活困難,以及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即使判決了也很難執行,只會引發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誠協議“如果約定的數額明顯畸高,法院會酌情裁減。
筆者隨感
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認定,現階段,法院在處理“夫妻忠誠協議”這一問題時,實際上是秉持了謹慎和保守的態度,即不直接認定其效力,僅是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考量因素。為此,律師提醒廣大夫妻朋友,應謹慎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既不能對夫妻忠誠協議有過高的期待,同時也要保障忠誠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