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是離婚訴訟中的爭議焦點,但是離婚后前妻還要為前夫的情債買單的實屬罕見。
案例:為前夫婚外情買單?
小蕓(化名)與前夫程磊(化名)離婚后,獨自一人撫養著孩子,生活十分艱苦,哪知一個晴天霹靂,收到了法院要求自己為丈夫償還15萬的精神賠償金的執行書。原來前夫程磊在于自己結婚期間,利用假身份證又與另一女子王晴(化名)辦理了結婚,在自己與程磊離婚后又被王晴識破,王晴一紙文書訴至法院要求精神賠償,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由于程磊經濟上的拮據,在執行中追加了前妻小蕓為被執行人,小蕓既憤怒又無奈,不知如何處理?
一、對于法院的執行有異議,如何處理?
執行異議分為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執行異議。
本案屬于執行行為異議,小蕓作為利害關系人,對于法院的執行行為存在異議,認為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受案法院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小蕓如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而執行異議之訴中,能否追加被執行人的前妻為被執行人,關鍵看涉案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婚外情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前后,(未婚)夫妻可以針對以后或現行的債務進行協商,協商結果一般有兩種:一是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二是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這種債務常見的有:借款類債務、生活經營類債務以及侵權類債務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之間或者債務人與夫或妻一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前兩類債務不屬于本文闡述的重點,在此不再累述,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出現最多的也是侵權類債務,主要是因為涉案夫妻大多沒有分別管理財產,而且事發突然,因此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往往存在爭議。
本案中前夫程磊的婚外情精神賠償屬于侵權之債,事后查明,小蕓與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約定過共同舉債的責任,對于前夫的“出軌”,小蕓也是一無所知,因此,最終法院在認定時,認為這筆“情債”雖然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是該侵權行為系程磊個人行為所致,小蕓并不知情,并且雙方也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因此認定15萬的精神賠償屬于程磊的個人債務,與前期小蕓無關。
結 語
筆者在此提醒廣大青年男女,如真遇上述當事人小蕓同樣的事情,首先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切莫驚慌,保持理性與冷靜的心態才能解決問題,同時也提醒辦理或想要辦理假結婚的,用假身份證辦理結婚,除非對方知曉,否則就要做好將來需要承擔的一筆巨額精神賠償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