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案件中的核心問題,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當事人最為關心的問題,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還要從感情破裂的源頭說起。
一、感情破裂的原因
1、夫妻性情不相容,主要是結婚前兩個了解不深,草率結婚。
2、因一方過錯,損害雙方感情。比如一方喝酒、賭博、不務正業、不順公婆等。
3、外界力量阻礙。比如婆媳關系惡化、親戚朋友挑撥。
4、其他:比如性生活不和、一方出軌、嫌貧愛富等。
二、感情破裂表現
1、熱暴力:吵架、家庭暴力、虐待婦女兒童;
2、冷暴力:互不理睬、同床異夢、長期分居。
三、法律規定“感情破裂”的情形
1、同居類:重婚、通奸、非法同居;
2、熱暴力:家庭暴力、虐待;
3、冷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4、身體原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5、性情確實不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6、騙婚、包辦、買辦婚姻情形,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有過錯: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監禁: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無影蹤:
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
11、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關于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收集
根據上述關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分析,離婚男女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去收集證據舉證,在此不再累述。筆者就情形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的證據收集做下簡要的說明,如下:
家暴證據如何搜集?
1、報警后警方的出警記錄。出警記錄便成為最好的證據,且證明力較高,高于一般證據。
2、向當地婦聯投訴后的接訴記錄;
3、醫院診斷證明。以醫院的病歷記載、醫療費單據作為證據。但有一個問題是其不能作為直接證據,因為單憑病歷記載不能證明家庭暴力與傷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必須和其他證據一起使用。
4、證人證言。如鄰居、親戚朋友的言詞證據。
關于夫妻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對于感情破裂作了詳細的說明,對于其內容,筆者已在“三、法律規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將其進行了概括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