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在前面
在離婚糾紛中,還存在一種比較復雜的情形,即離婚前發現自己撫養多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所親生,那么,在訴訟時,男方通常除了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外,還會要求解除撫養關系,并要求精神賠償。
丈夫不知情撫養非親生兒子十多年
鄭某(男)與孫某(女)結婚十多年,漸漸感覺生活習性諸多不適,為了兩人唯一的兒子鄭琦,一直維持到現在,一次,鄭琦放學回家不幸在路上發生一起事故,送往醫院后急需輸血,化驗血型時方知鄭琦非鄭某親生,一怒之后鄭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孫某的婚姻關系,解除原告與鄭琦的撫養關系,要求被告孫某賠償原告撫養鄭琦12年的撫養費45000元,賠償原告的精神補償費10000元,鄭某向法院提交了與鄭琦的血緣關系親子鑒定的書面證明。
案例評析
本案中能夠確定的是鄭某與鄭琦確實不存在親子關系。對于“不知情非親生子女的”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
一、撫養費應否返還的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撫養費不能要求返還,理由有二:
1、撫育行為不僅僅具有財產屬性,更具有人身屬性,無法償還。鄭某已與“兒子”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且在履行做父親的同時也享受了做父親的權,因此無法返還。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2日在一次回復四川省高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中做出的司法解釋中明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育了非親生子女的,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
另一種種意見認為:撫養費應該返還,理由如下:
1、鄭某在主觀上屬于不知情,這種行為性質可排除以下無因管理與法律上的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定性。而形成的這種“事實上的撫育關系”不能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規定。
2、女方孫某在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構成欺詐。孫某故意隱瞞兒子鄭琦并非鄭某親生的真實情況,致使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長期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鄭琦
3、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欺詐的民事行為無效。鄭某要求歸還撫養費的請求有法可依,應予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因孫某單方面的隱瞞,鄭某與鄭琦之間因受欺騙而形成的父子權利義務關系自始無效,孫某應返還鄭某這12年所承擔的撫養費,理由不再累述。
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筆者認為,孫某應當承擔鄭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理由如下:
1、被孫某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懷孕期間,一直欺瞞鄭某事實,生下兒子后,未對原告仍盡告知義務,以致鄭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撫育其兒子達12年之久,不排除存在故意的成分。
2、孫某的行為對鄭某造成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此乃人之常情。
3、鄭某的精神損害與孫某隱瞞的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符合侵權行為要件。
4、孫某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違反《婚姻法》第4條關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因此夫妻忠誠義務,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請求損害賠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筆者隨感
婚姻期間女方生育他人子女并被男方不知情的撫養多年,對于男方來講也是不小的傷害,根據民政部門與法院對離婚數據雙方統計,我國2014年依法辦理離婚363.7萬對,比上年增長3.9%,粗離婚率為2.7‰,比上年增加0.1個千分點。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295.7萬對,法院辦理離婚67.9萬對,如此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實在讓人憂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