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通常的審判實踐中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時,一方要求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判決不準離婚,但是也有例外。
案例:被起訴離婚一方要求離婚一方不要離婚
樓先生與卜女士結婚三年無子女,加上生活瑣事,兩人爭吵不斷,2014年7月,樓先生約卜女士商議離婚事宜,卜女士堅決不離婚。商談過程中雙方比較激動,漸漸由口角沖突發展到手腳相向,女方越發覺得委屈,憤怒之下從撈起家中花瓶向男方打去,雙方會談不歡而散。后男方感覺不適,遂去醫院就診并報警,后經法醫鑒定,男方傷情構成輕微傷。后樓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卜女士仍然堅持不離婚,最終調解無效,法院判決離婚。卜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一、法定離婚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第一次起訴離婚,一定判不離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在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方可能判決雙方離婚。而在通常的審判實踐中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時,一方要求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判決不準離婚,但也有些例外。
本案中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在于:
女方卜女士實施了家庭暴力,對男方的身體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傷害,男方第一時間報了警并進行了醫學鑒定,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經調解無效應判決準予離婚。這種情況就是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方要求離,一方不同意離,一般不判決離婚的一個例外情況。
除此以外,可以一次起訴就可能判決離婚的情況還包括婚外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但是往往這些情況很難舉證證明,這就需要當事人注意保存、固定證據,否則第一次起訴很難達到離婚的目的。
結 語
法院基于對家庭和諧的一個維護,因此在受理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如果不存在嚴重的影響到婚姻家庭關系的,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因為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離婚,大多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不同意離婚的,這種情況往往還有和好的可能,但是凡事皆有例外,就像上文所述的情形,如果真的出現了法定或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法院也會公平公正的處理這段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