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在前面
離婚后仍然產生糾紛除了財產的重新分割,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和撫育費的問題,民法基于保護弱者利益的原則,對于孩子變更撫養權和撫育費的問題的規定就沒有財產分割那么嚴格。 案例:撫養權爭奪戰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故事中的主人公林倉(化名)是筆者一個朋友的妹夫。 2015年3月,主人公林倉與蘇亞(化名)協議離婚,考慮到兩人的兒子林奇(化名)才5歲,林倉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并凈身出戶,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000余元。蘇亞與前夫林倉離婚后不到兩個月又與另外一男子朱海(化名)結婚,兩人都屬于再婚人士,且朱海帶有一個12歲大的兒子在身邊,兩人結婚后不久,朱海整日要求5歲大的林奇干許多繁重的家務,并縱容自己的兒子欺負林奇,然而蘇亞對此卻不聞不問,林倉偶然間的一次探視,發現了此事,大怒,一氣之后強帶兒子離開,蘇亞不同意,兩人開始了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大戰,最后,林倉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并重新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案例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中,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蘇亞有虐待子女行為,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給原告林倉;第二,原告與被告是協議離婚,至今不滿一年,現因為孩子問題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放棄產生反悔,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二、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一)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兩種形式,并非一定要求通過法院來解決,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
(二)單方面擅自變更撫養關系的處理: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需要強調的是,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并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結 語
婚姻家事涉及情感糾紛,有時去處理的時候礙于情分無法直觀的表述自己的想法,每個父母對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都是相當重視,不惜一切代價爭取孩子撫養權,因為骨肉親情實在是難舍難分,誰都希望親身參與自己孩子的每一段成長過程,但是父母也要考慮到事情對孩子的影響。 因此,筆者建議,能協商解決時盡量協商,實在協商不成要起訴,盡量聘請律師協助處理。一來律師出面解決能避免情面的問題,二來在訴訟中,關鍵是要有證據,嘴上說的不行。比如說對方“怕毀了女兒而且女方沒有能力撫養女兒”,這個理由是對的,但是要有證據,法院不會只聽你說,要拿出證據,律師可以幫助收集證據去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