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在前面
本文的題目可表述成“妻子通奸,懷孕期間丈夫能否起訴離婚”以及“妻子通奸懷孕,期間丈夫能否起訴離婚”,下面我們分別通過兩個案例來說明這兩種相近又不相同的情形,丈夫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妻子通奸,懷孕期間丈夫能否起訴離婚
鄭某(男)與孫某(女)系大學同學,畢業后三年順利步入婚姻殿堂,結婚1年后孫某被檢查出懷上了鄭某的孩子,于是鄭某家人上下對孫某照顧的更是無微不至,鄭某更是工作忙完后就回家照顧孫某,哪知,在這期間,孫某偶然間在商店遇見了她出國留學剛回來的鄧某,鄧某向孫某表明自己大學時對孫某的情意,孫某也被鄧某身上這種海龜氣質所吸引,雙雙墮入愛河,期間,孫某以想念閨中好友為名多次留宿鄧某那里,不料一次被鄭某同事看到,鄭某知道后大發雷霆,決定離婚。孫某也深感對不起鄭某,但不同意離婚。孫某說《婚姻法》對婦女有特別保護,在她產假期間,即使鄭某起訴離婚,法院也不會受理。那么,事實上法院真的一定不會受理嗎?
案例二:妻子通奸懷孕,期間丈夫能否起訴離婚
林某與妻子楊某是大學同學,相戀5年,畢業后即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決定暫時不要孩子,林某于是獨自去外地打拼,2年后,林某用自己辛辛苦苦積攢的50萬元,買了房子和車子,1年后,楊某生下一子,取名林楊。期間,林某多次接到一個陌生女人的電話,說自己的妻子“不要臉搶他的男人”,林某以為是打錯了電話,就沒有理會,但一次孩子因病住院(離楊某分娩不到一年),在化驗血型時,林某方知孩子竟不是自己親生的。林某后來妻子坦白,這孩子是她與其同事通奸所生。林某仍然不愿意相信眼前這個事實,毅然要求醫院做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表明孩子與林某確實不存在血緣關系,但林某仍然不愿意在這個時候離開楊某,但迫于父母的壓力,楊某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案例評析
不管是案例一中鄭某還是案例二中的林某,都是這起離婚訴訟中的受害者,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手術后6個月內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的,不在此限。”這一規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護婦女和胎兒的合法利益。
但同時我們也要注意:
(1)這里保護的婦女,并沒有加限定詞,不能說有過錯的婦女就不在內;
(2)這里說的胎兒,也是一切胎兒,既包括合法的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也包括非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
(3)這一規定是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一種相對、暫時的限制,限制男方離婚請求的時間,即女性“三期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但并沒有否定或剝奪男子的離婚自由權。
(4)有三種情況可以離婚:
一是雙方自愿登記離婚,法律不予限制。
二是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三是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子離婚請求的例外。
所謂“確有必要”受理男子離婚請求的情況主要包括: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女方懷孕被確證為與他人通奸所致等情況。
所以,針對案例一,孫某在懷著鄭某孩子期間,與他人通奸,如果法院認為雙方確實存在其他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可以判受理原告的離婚請求,但筆者認為,畢竟女方孫某懷有男方的孩子,且在懷孕期間,如果要離婚,勢必牽扯到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在孩子通過哺乳期之后再起訴離婚為宜。
針對案例二,經醫院親子鑒定,女方楊某所生孩子與男方林某并不存在親子血緣關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可以認定確有必要受理的,可以受理。
煥廷說法
婚姻家庭瑣事本就千差萬別,法律也無法以有限的文字囊括所有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建議大家在處理生活糾紛時,秉持和解的心態,慢慢協商解決,就像本文所說的“妻子懷孕期間丈夫起訴離婚”的問題一樣。
責編: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