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煥廷說法
由于現行的結婚登記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確實存在漏洞,因此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很多結婚上的荒唐事,比如同一對夫妻擁有兩套結婚證,再比如冒名他人登記結婚等。本文筆者將講述同樣是未到法定年齡的兩個女主人公,為了結婚采用不同的違法方式順利結婚的故事。
案例一:未到法定年齡,辦理兩套結婚證
小芳與比自己大5歲的小劉相識于同一家房地產公司,接觸后不久兩人感情持續升溫,漸漸兩人同居在一起,2014年小芳剛滿18歲,之后發現自己意外懷孕,小劉知道后十分興奮,希望兩人立即結婚,然而小芳因不滿法定年齡不能結婚,小劉于是找到別人的一張假身份證與小芳登記了結婚,過了2年,小芳申請銀行貸款買房,銀行審查小芳身份證號與結婚登記的身份證號不相符,小劉提議兩個用自己的身份證再辦一張結婚證,兩人托關系又順利辦理了一張。但是小芳仍舊擔心自己和小劉兩次登記結婚的事會被發現,不知道這樣算不算重婚?
案例二:未到法定年齡,冒充他人結婚
甲男與乙女結婚時,因為乙女不到法定年齡。于是,乙女借用姐姐的戶口,換上自己的照片,與甲男辦理了結婚證。現因感情不和,想和甲離婚。但結婚證上的乙其實是乙的姐姐。乙怎么離婚?
案例一評析
本案不屬于重婚,我國《刑法》中的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雖然領取了兩套不同的結婚證,但是結婚證上的雙方卻是相同的,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本案中小芳的第一張結婚證現在已經有效了,如要解決所擔憂的問題,那么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第二套結婚證,并與婚姻登記機關協商解決第一套結婚證上身份證號碼的問題。
案例二評析
冒名結婚,實質上是登記結婚時姓名錯誤,而姓名錯誤,有可能是筆誤,也有可能是故意弄虛作假,但實際產生婚姻關系的仍是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之當事人,即姓名有錯但產生婚姻關系的人并沒有搞錯,屬于結婚登記的程序性瑕疵之一,其結婚效力不及于被冒名者本人,因此,本案中真正具有結婚效力的仍然是甲與乙,與乙的姐姐無關。
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民事訴訟解決。如協議離婚,民政部門可根據結婚證上的照片確定真實婚姻當事人,或對其申請結婚時的筆跡、手印進行鑒定,以確定冒名者的真實身份。在確定真實身份后,為其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頒發離婚證,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