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一對癡戀男女在海誓山盟時,姑娘家常常說,“我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皇帝駕崩,眾妃陪葬;愛人身死,殉身自殺。多少個凄凄慘慘的故事,或惋惜,或哀嘆,或憤怒……
但是,在現在的法治社會,在婚姻存續期間,你生是他的人,若配偶遭遇意外身先死,死了就不是他的鬼了,那么問題來了,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失蹤另一方怎么離婚,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可以嗎?
【案例】
丈夫程某外出打工,已有10年沒有回家,期間也沒有任何書信等消息,妻子梁某一人之力難易撫養孩子,一直是艱難度日。在此期間,同村的一個熱血青年胡某見母子二人生活艱難,便時常幫忙,久而久之,梁某與胡某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兩人經過商議決定結婚,但是梁某的丈夫一直杳無音訊,梁某與丈夫程某的婚姻關系無法解除。梁某怎么離婚?離婚前是否必須先宣告失蹤?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1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律師解答】
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不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
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想申請宣告失蹤,經過下落不明的公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派出所的認定,就可以出具下落不明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