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高女士與楊先生自小相識,青梅竹馬,長大后順理成章結為連理,婚后夫妻恩愛,羨煞鄰里,哪料,楊先生因生意上的失意,從此一蹶不振,整日酗酒度日,高女士內心著急,屢屢勸阻,然卻屢屢遭到丈夫楊先生的毒打。
高女士向公婆求助,公婆卻以高女士持家無道,沒有照顧好楊先生為由對兒媳婦遭受家暴放任不理,最終,高女士不堪忍受,要求離婚,但楊先生卻不同意離婚,于是高女士起訴到法院申請離婚。
那么,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律師解答】
俗語曰,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法律對于離婚案件的規定也秉持著勸和勸不離的原則。但是法律同時也做了一些例外規定,這是對我國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法院準予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家庭暴力這一項。
本案中,楊先生經常在醉酒后打罵妻子高女士,可認定其實施了 家庭暴力,屬于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法院如經調解無效,應當判決離婚。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