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丈夫陳某與妻子白某婚姻關系破裂,兩人經協商達成一致,決定簽署離婚協議。簽署離婚協議當天,妻子白某到場后,發現丈夫的一個朋友在場,但丈夫沒來。丈夫的朋友解釋說,丈夫陳某有事出差了,所以委托他前來代簽離婚協議。
這樣做可以嗎?
【律師解答】
找別人代簽離婚協議是不行的。
簽署離婚協議屬于一種與身份聯系的法律行為,有著明顯的人身關系特征。只有具有夫妻身份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辦理離婚協議,絕對不能讓人代辦。如果讓別人代辦,婚姻登記機關也會拒絕受理。
法律這樣規定的依據在于:
法律上有些權利可以轉讓,也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
但是,與身份有關的權利必須由權利本人行使,這種權利不可轉讓,亦不可由他人代為行使。
【法條鏈接】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在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材料來源:實體書——法寶網主編《婚姻家庭法速查速用大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