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法律對婚姻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以列舉的方式表現出來,為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難以定性的情感問題帶來了極大的可操作性。
【案例】
張女士要與丈夫陳先生離婚,陳先生不愿意離婚,二人訴至法院。張女士稱與陳先生已沒有感情,二人屬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準予離婚,而陳先生則堅持二人之間還存有深厚的感情,不肯離婚。
那么,什么樣才算“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律師解答】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適用法律的關鍵。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院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綜合判斷,包括:
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
【法條鏈接】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