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祖先生因工作關系與妻子趙女士兩地分居已達兩年之久,只有公共節假日兩人才有機會小聚。最近,趙女士與本單位的馬某產生了感情,她聽人說,夫妻分居滿兩年即可確定為屬于“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事實上是如此嗎?
【律師答疑】
趙女士的理解是偏差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但應當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滿兩年的原因應當是雙方感情不和,而不應是因為學習、工作、戶口、住房緊張等其他原因。
本案中祖先生與趙女士分居的原因并非是感情不和而是因為工作關系,因此,法院不能以此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也就是說,分居滿兩年并不是離婚的絕對條件,不是說主要分居兩年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一定準予離婚。
再者,就算真的是因不和分居兩年,但如果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決不離婚。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