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周某因家庭瑣事欲與丈夫張某離婚而到法院起訴。在訴訟過程中,經親友的勸解,周某覺得自己與丈夫之間還有深厚的感情,自己起訴離婚確實有些沖動,這是如果周某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會允許嗎?
【律師答疑】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起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脅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能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本案的情況,周某的撤訴只要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提出的,法院就會裁定準予撤訴。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第1款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