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某女子趙某遭受某男子程某的脅迫,與之結婚。婚后,趙某被程某軟禁起來,失去了人身自由。兩年后,趙某千方百計出逃成功,遂到法院申請撤銷兩人的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經過了兩年的時間,法院還會受理嗎?
【律師答疑】
法院會受理。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一般為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但趙某的情況比較特殊,結婚以后,趙某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不能及時的向法院提出申請,對于,法律另有規定。趙某在恢復人身自由一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還是會受理并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的。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